创始人必读:反稀释条款详解|三种算法,不懂要命
王老板最近有点烦。
他的创业公司好不容易熬过A轮,拿了甲投资人1000万,每股10块钱,出让了100万股优先股。王老板自己拿着300万普通股,觉得未来可期。
结果市场突变,公司缺钱,B轮只能按每股5块钱找乙投资人融资。乙投了1000万,拿了200万股优先股。
王老板还没来得及庆幸又续了一口命,甲投资人就找上门了:
“王老板,你B轮估值比A轮低了一半,我的股权贬值了,你得补偿我!”
王老板懵了:补偿?怎么补?补多少?
这就要说到投融资协议里的一个关键条款——反稀释条款。
今天,我就用王老板这个案例,把反稀释条款的三种算法一次性讲清楚,再告诉你怎么跟投资人谈。
一、为什么要有反稀释条款?
公司在成长过程中一般要经过多轮融资。谁也没法保证每次融资估值都上涨。
如果下一轮融资估值低了(也就是“降价融资”),前轮投资人的股权就会贬值。为了防止遭受过度稀释,投资人就会用反稀释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。
反稀释条款的类型和计算方法不同,对投资人保护力度和对创始人的影响也天差地别。
二、三种算法,差距有多大?
还是王老板的例子:
A轮:甲投1000万,每股10元,得100万股优先股。王老板持300万普通股。
B轮:乙投1000万,每股5元,得200万股优先股。
B轮价格比A轮低,甲要求补偿。怎么补?有三种算法。
算法一:完全棘轮法
这是最狠的算法。
按照完全棘轮,甲的投资要按B轮的最低价5元重新计算:1000万 ÷ 5元 = 200万股。
也就是说,甲应该得到200万股,比原来多了100万股。
这多出的100万股从哪来?一般有两种方式:
创始股东补偿:王老板转让100万股给甲。公司总股本不变(600万股),甲占200/600=33.33%,王老板从300万变成200万。
公司增发新股:公司向甲增发100万股。总股本变成700万股,甲占200/700=28.57%,王老板和其他股东共同稀释。
无论哪种,王老板的股权都被狠狠切了一刀。
完全棘轮法对投资人最有利,对创始人最不友好。
算法二:广义加权平均法
这种方法考虑得更全面,用完全稀释的口径计算——把所有已发行的普通股、优先股、期权、认股权证等都算进去。
王老板公司没有期权,总股本就是400万股(王老板300万+甲100万)。
公式:
新价格 = (原价 × 原总股数 + 新融资金额) ÷ (原总股数 + 新发股份)
代入:
(10元 × 400万 + 1000万) ÷ (400万 + 200万) = (4000万+1000万) ÷ 600万 = 5000万 ÷ 600万 ≈ 8.33元
甲的投资1000万按8.33元折算,应得约120万股。
比原来多了20万股,比完全棘轮的200万股温和得多。
算法三:狭义加权平均法
这种方法只考虑已发行的优先股,不考虑普通股。
公式只取优先股数据:
(原价 × 原优先股数 + 新融资金额) ÷ (原优先股数 + 新发股份)
代入:
(10元 × 100万 + 1000万) ÷ (100万 + 200万) = (1000万+1000万) ÷ 300万 = 2000万 ÷ 300万 ≈ 6.67元
甲的投资1000万按6.67元折算,应得约150万股。
比广义加权平均的120万股要多一些,但比完全棘轮还是少。
三种算法对创始人的友好程度排序:广义加权平均 > 狭义加权平均 > 完全棘轮
三、真实案例告诉你:反稀释条款有多狠
理论讲完了,来看两个案例。这些案例都有公开的司法判决或媒体报道,出处明确,绝非虚构。
案例一:程沸龙等与北京互联创投合同纠纷案——法院明确认可反稀释条款效力
案号:(2021)京03民终11017号
这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。北京互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作为投资人,与被投公司及创始股东签署了投资协议,其中约定了反稀释条款。
根据协议约定,标的公司在合格IPO或挂牌前引进新投资人,如果新股的每百分比股权单价低于投资人每百分比股权单价,而标的公司又无法对投资者进行补偿时,现有股东应当以零对价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向投资人转让股权,以使得投资人持有的股权平均单价相当于新低价格。
最终,因融资价格低于前轮,触发反稀释条款,创始股东不得不向投资人转让了补偿股权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,反稀释条款“约定的限制时间均限定在‘完成本次增资后,标的公司新三板挂牌/上市前’,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”,肯定了反稀释条款的效力。
这个案例告诉我们: 反稀释条款不是写在纸上吓唬人的,法院真的会强制执行。一旦触发,创始股东就得真金白银地让出股权。
案例二:D公司梁总的“灭顶之灾”——反稀释条款导致51%股权拱手让人
出处: 证券时报网2024年8月23日,作者于智超(经济学者、资深投资人)
这是一个极端但真实的案例。
D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车产业电机、电控的供应商,实际控制人梁总想引入一家大型车厂作为战略投资人。他通过私人关系找到车厂投资部门的领导,最终顺利拿到了投资,车厂投后占比25%。
但在投资协议中,车厂业务部门加了一条极其苛刻的条款:“在半年后,下一轮投资人投资D公司时,不能够低于本轮投资的两倍估值,否则D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所有股东同意,用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将该车厂的股权比例补偿调整为51%。”
这是一个反稀释条款和对赌条款的综合版本。梁总当时信心爆棚,认为自己有战略股东背书,未来订单可期,便同意了这个条款。
天算不如人算。投资款到账不久,车厂董事长因违反党纪国法被双规,投资部负责人也被协助调查。D公司被牵扯大量精力,现金流跟不上,根本不可能找到2倍于前轮估值的投资方。
最终,梁总不得不对之前的条款负责,将51%的股权转让给了车厂投资方。连同归属D公司的专利技术也等于拱手让人。证券时报的评论直言:“对于团队创业的初衷而言,可以说是灭顶之灾。”
这个案例告诉我们: 反稀释条款一旦触发,可能不只是稀释几个点的问题,而是控制权易手、公司易主的问题。
四、创始人怎么跟投资人谈反稀释条款?
看了这些案例,你应该明白反稀释条款不是闹着玩的。那么怎么谈?给你四条建议:
第一,坚决拒绝完全棘轮,争取广义加权平均。
完全棘轮现在已经比较少见,但强势的投资人仍可能提。能不用就不用,用广义加权平均是比较公平的选择。
第二,约定例外情形。
明确哪些情况不触发反稀释,比如:
员工期权池的设立或扩容
战略并购发行的股份
一定时间后的融资(比如A轮后超过18个月)
第三,争取“继续参与”条款(Pay-to-Play)。
投资人要想获得反稀释补偿,前提是他必须参与后续的降价融资,按比例购买新股。如果他不跟投,就失去反稀释权利。
这对比较强势的融资企业是个有力的谈判筹码。
第四,增加限制条件。
设置底价:只有后续融资价格低于某个底价才触发
设置时间窗口:只在A轮后一定期限内(如12个月)降价融资才适用
设置业绩对赌:如果公司达到某个经营目标,反稀释条款自动失效,或由公司用其他方式补偿稀释
五、写在最后
反稀释条款是融资协议里的“隐形杀手”。
很多创始人签协议时没太在意,等到降价融资时才猛然发现——股权被稀释得比自己预想的严重得多。更严重的,像D公司梁总那样,直接丢了控制权。
记住:反稀释不是不能给,而是要清楚它怎么算,以及怎么限制。更重要的是,别以为那些“不可能发生”的事真的不会发生。
关于作者:宋小亮律师
宋小亮,著有《股东纠纷全攻略》一书
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,兼具世界500强企业运营、连续创业及资深律师三重背景,铸就了从商业本质出发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独特优势。
擅长领域:
股东争议解决
股权架构设计、激励方案及合伙人机制
税务危机应对、涉税刑事案件辩护
疑难复杂案件/二审逆转翻盘
核心优势:融合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商业实战经验,擅长前瞻性诊断风险、优化治理结构,帮助企业及股东“治未病”,从根本上预防争议,实现 “无讼心安” 的治理境界。
社会职务:
厦门大学法学院 特聘讲师
亚洲商学院 特聘讲师
主讲 “商业领袖股权和法律必修课” ,成功将“法律合规”与“商业成功”紧密结合,深受企业家与高管信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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