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东纠纷典型案例03:公司盈利也能判解散?彻底讲透公司僵局认定标准

股东纠纷典型案例03:公司盈利也能判解散?彻底讲透公司僵局认定标准

* 来源: 泰高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* 作者: admin * 发表时间: 2026-08-07 15:43:41 * 浏览: 2
公司盈利也能判解散?
彻底讲透公司僵局认定标准

股东纠纷典型案例03

核心关键词:公司僵局、司法解散、盈利公司解散、股东会失灵、股东权益保护
实务直击:很多股东存在认知误区:公司只要赚钱、处于盈利状态,就不可能被法院判决解散。但司法实践中,公司解散看的是内部治理是否瘫痪,而非外部经营是否盈利。哪怕公司持续盈利,只要陷入无法破解的股东僵局、治理机制彻底失灵,法院依然可以依法判决解散公司。本期经典改判案例,完美对标最高法指导案例裁判规则。




01
完整案例原文

一、公司盈利vs公司解散

王老板,一位充满创业激情的商人,与墨爷共同创立了一家公司。两人各出资109万元,各占50%的股份,公司初期运营顺利。然而,随着时间的推移,王老板与墨爷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。
2004年,王老板由于个人私人原因开始不履行总经理职责,墨爷接管了公司的公章和财务。后来王老板个人事情处理完毕,想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。但此时只能是监事身份。然而,从2006年起,两人之间的矛盾激化,王老板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,但墨爷拒绝配合。
2006年5月,王老板提议召开股东会,但墨爷认为王老板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,会议未能召开。此后,王老板多次委托律师向公司和墨爷发函,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册,并对公司进行清算,但均无成效。
王老板的股东权益受到严重损害,他感到自己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。他意识到,如果这样的局面继续下去,他的合法权益将进一步遭受重大损失。
在经过深思熟虑后,王老板决定提起诉讼,请求解散公司。他认为,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,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,公司已陷入僵局状态,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。
在一审中,法院驳回了王老板的诉讼请求,理由是公司处于盈利状态。
然而,王老板并未放弃。他继续寻求法律途径,最终在二审中,法院支持了王老板的请求,判决解散公司。
法院支持王老板的请求,主要是因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。根据公司法规定,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,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。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”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,如股东会机制失灵、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,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、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。本案中,公司仅有墨爷与王老板两名股东,两人各占50%的股份,公司章程规定“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”,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“二分之一以上”不包括本数。因此,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、互不配合,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,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。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,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,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,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。董事墨爷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,其管理公司的行为,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。王老板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,无法发挥监督作用。由于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、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,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,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。
此外,由于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,王老板的股东权、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,其投资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,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且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。本案中,王老板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,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破局与墨爷之间的矛盾,多方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,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。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,积极进行调解,但均未成功。
综上所述,公司已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。二审法院从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,合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,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,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




02
案例核心复盘

1. 案件背景

王老板与墨爷二人合伙创业,各持股50%,股权完全均分。初期经营顺利,后续二人矛盾彻底爆发,公司治理全面瘫痪:公章、财务由单方掌控,另一方无法参与经营、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、监事监督权。


2. 争议经过

双方分歧激化后,公司持续4年无法召开股东会、无法形成有效决议。王老板多次发函维权、申请调解均无果,无奈起诉请求解散公司。一审以“公司盈利”为由驳回起诉,二审改判支持解散公司


3. 判决结果

二审终审判决:公司陷入法定僵局,依法判决解散公司。




03

法院核心裁判逻辑


本案是公司僵局解散的标杆性改判案例,彻底纠正了“盈利公司不能解散”的错误认知,核心裁判逻辑4点,所有股东、企业老板必记:


1.公司僵局看「治理失灵」,不看「经营盈亏」

公司法中“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”,核心指向内部治理机制瘫痪,而非公司亏损、资金短缺等经营性问题。哪怕公司持续盈利、正常营收,只要股东会、监事、决策机制彻底失灵,就属于法定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。


2.五五均分股权,极易形成致命公司僵局

本案双方各持50%股权,章程约定决议需超二分之一表决权通过(不含本数)。只要两名股东意见分歧、互不配合,永远无法形成有效表决,公司彻底丧失自主决策能力,属于典型的对等僵局。


3.股东权利完全落空,投资目的彻底无法实现

一方独占公章财务、把控经营,另一方无法开会、无法查账、无法监督、无法参与管理,股东核心权利全部被架空,投资创业的根本目的完全无法实现,合法权益持续受损。


4.穷尽内部救济,调解无果是解散前置条件

法解散公司秉持审慎原则,只有在股东自行协商、律师函沟通、多方调解、法院调解所有途径全部穷尽,仍无法化解矛盾的前提下,法院才会判决强制解散公司。




04

法律依据

核心法律依据:
1. 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二条: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,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。
2. 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》第一条: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、无法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,即可认定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股东可起诉解散公司。




05
实务避坑指南

【对创业者/合伙股东】

  1. 绝对避免五五均分股权:两人合伙切忌各占50%股权,无最终决策权的股权结构,必然埋下僵局隐患,一旦闹矛盾,公司彻底停摆。

  2. 盈利不代表安全:只要出现长期不开会、无法决策、一方垄断经营权、股东权利被架空的情况,即便赚钱,也可依法起诉解散公司、退出止损。

  3. 维权务必留存证据:查账函、开会通知、律师函、调解记录、沟通记录全部留存,证明已穷尽救济途径,是胜诉解散公司的关键。

【对公司企业】

  1. 初创公司必须预留僵局破解机制:在公司章程中提前约定股权回购、单方退出、第三方仲裁、股权溢价转让等破局条款,避免陷入无解僵局。

  2. 杜绝单方垄断公司控制权:公章、财务、账户、证照切勿由单一股东长期独占,需建立规范的共管、审批机制,避免激化股东矛盾。

  3.  出现分歧及时止损:股东矛盾初期优先协商转让股权、退出合伙,不要拖至治理彻底瘫痪、触发司法解散,造成更大损失。







公司赚钱不代表能一直存续!司法解散看治理、不看盈亏。股权均分、股东会失灵、股东权利落空、救济穷尽,哪怕公司持续盈利,法院也可依法判决解散。

本文为《股东纠纷全攻略》52个典型案例第03期,持续更新股权僵局、公司决议、股东退出、股权回购等高频纠纷实务案例,帮创业者和股东规避股权雷区、合法维权。

《股东纠纷全攻略》副主编,法律出版社ISBN:9787524407249
-全书围绕 24个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四级案由展开
-提炼9大实战策略,辅以52个真实案例

-系统解析股东知情权、公司决议、股权转让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等核心纠纷

主编 黄桐川

副主编 宋小亮 翁英玉 兰伟 吕晓华 孙洪良



《股东纠纷全攻略》




律师介绍

厦门股权律师宋小亮|纳斯达克IPO上市律师|著有《股东纠纷全攻略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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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小亮 律师
福建泰高律师事务所 创所主任
执业证号:13502202110402144
执业状态:专职律师
教育背景:西南政法大学
专业领域:公司法、股权、民事、商业刑法、税务实务


宋小亮律师,专注于为厦门及闽南地区成长型企业提供从股权设计、激励、IPO上市到股东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的股权律师。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,兼10年具世界500强企业运营、连续创业及资深律师三重背景,铸就了从商业本质出发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独特优势。


核心优势:

-以商业思维审视法律问题,前瞻性诊断企业风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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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小亮律师作为厦门地区专注股权领域的律师,擅长处理以下各类股权与公司纠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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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曾作为承销商中国法律顾问,参与厦门星际时尚福兴集团在美国纳斯达克 的IPO项目

-为厦门海关、厦门国创共建(国家级创新平台)、海辰储能(新能源独角兽企业)、余歌演说、不二轩书画、职行力等知名企业提供法律顾问、股权专项等法律服务。

-为博文织造(企业代码:862027)、盛鸿体育(挂牌代码:180233)、大邦包装(挂牌代码:180238)等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提供股权法律服务。

📘专业著作:

    《股东纠纷全攻略》副主编,法律出版社ISBN: 9787524407249

    -全书围绕 24个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四级案由展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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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厦门股权律师 | 股东纠纷解决 | 股权设计 | 股权激励 | 公司治理 | 股东知情权纠纷 | 公司决议纠纷 | 股权转让纠纷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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